⒈ 明法,严明法律。明君。谓还政于君。
⒈ 明君。
引《书·洛诰》:“朕復子明辟。”
蔡沉 集传:“明辟者,明君之谓。”
《北史·隋越王侗传》:“今海内未定,须得长君,待四方乂安,復子明辟。”
清 洪昇 《长生殿·收京》:“就军前瞻天仰圣,共尊明辟。”
⒉ 谓还政于君。
引《后汉书·皇后纪上·和熹邓皇后纪论》:“邓后 称制终身,号令自出,术谢前政之良,身闕明辟之义。”
《后汉书·杜根栾巴等传赞》:“邓(邓太后 )不明辟, 梁(梁太后 )不损陵。慊慊 欒 杜,讽辞以兴。”
⒊ 明法,严明法律。
引《孔子家语·刑政》:“大司寇正刑明辟以察狱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