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罄:尽。竹:古代写字的竹简。原指要写的事太多,写不过来。后用来形容罪行极多,写也写不尽。
例顺天府丞刘志选,疏参都督张国纪罪状,罄竹难书。——明·文秉《先拨志始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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⒈ 极言事实之多,难以尽载。常指罪恶。皆此语所本。
引《旧唐书·李密传》载:密 作书移郡县,数 隋炀帝 十罪,且曰:“罄 南山 之竹,书罪未穷;决东海之波,流恶难尽。”
《明史·邹维琏传》:“忠贤 大姦大恶,罄竹难书。”
刘师培 《悲佃篇》:“满洲 入关,虐民之政,罄竹难书。”
后偶亦形容好人好事。 邹韬奋 《抗战以来》二三:“沦陷区的同胞在抗战中所表现的奇迹,真是所谓罄竹难书。”
按,《吕氏春秋·明理》:“尽 荆 越 之竹犹不能书。”
《汉书·公孙贺传》载, 贺 捕京师大侠 朱安世 以赎子罪, 安世 笑曰:“南山 之竹不足受我辞。”
⒈ 即使把所有竹子做成竹简,也难以写尽。语或本于后遂用罄竹难书比喻罪状之多,难以写尽。
引《吕氏春秋·季夏纪·明理》:「此皆乱国之所生也,不能胜数,尽荆越之竹犹不能书。」
《后汉书·卷六十六·公孙贺传》也有「南山之竹,不足受我辞。」之说。至《旧唐书·卷五十三·李密传》:「罄南山之竹,书罪未穷;决东海之波,流恶难尽。」
近擢发难数
反丰功伟绩 寥寥可数